中国传媒大学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审计事项管理工作的规定
中传审计字[2016]8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各类审计事项,保证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促进各部门工作协调,共同维护学校合法经济利益,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中国传媒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事项,是指学校内部财务收支、物资采购、基建工程、修缮工程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等业务;所称管理工作是指对部门送审的各类审计事项,在事前、事中、事后应共同遵守和执行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项工作,如资料提供、资料审查、审计承诺、审计方式、审计结算、审计报告等。
第三条 送审单位必须重视和做好被审计事项的资料报送工作。在实施审计前,送审单位应据实、全面、快捷地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技术资料和有关数据,确保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受理审计事项时,应严格审核和清点送审单位报送的资料内容和数量,发现资料不全或不实,应立即向送审单位发出补交资料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补交者,审计人员有权将其报送的审计事项退回,并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
第五条 资料审核无误后,送审单位负责人应签署审计承诺书,并对承诺书中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审计承诺书约定了送审单位对审计事项应负有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其承诺内容可根据审计事项的不同进行界定和划分。
第六条 审计承诺书签署后,受理人应及时将承诺书和立卷的审计事项一并移交给分管该项审计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做好实施审计工作前的安排和部署。
第七条 为保证审计过程中的严肃性、合法性,审计承诺书一经签署,后续提交的各类审计资料将不予认可,但审计处(包括中介机构)要求另行提供的有关资料除外。
第八条 确定审计方式。审计方式可采用对外委托审计和内部自主审计。对外委托审计是指委托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信誉好、执业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内部自主审计是指由审计处独立完成的审计作业事项。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外办理委托事宜和对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审计事项是否需要对外委托,可根据送审事项的业务性质和内审机构的队伍现状确定。学校其他单位和部门均无权对外委托或变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审计事项需要对外委托的,按以下规定进行:
1.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的,须选用政府采购目录定点单位实施;
2.对其他重大审计事项的委托,由审计处提出委托申请,呈报校领导审查批准同意后,确定审计中介机构;
3.也可根据项目情况采取公开招标或邀标等方式确定审计中介机构;
4.一般审计事项的委托,由审计处自主确定和安排。
第十一条 审计处与中介机构就审计约定事项和承诺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署委托审计合同。
第十二条 审计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实施审计,审计处应监督、协助其开展工作。审计中介机构在审计报告形成前,应与审计部门交换意见,意见统一后方可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中介机构应将原送审资料连同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审计证明材料整理后一并移交给审计处。
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并及时做出审计项目总结分析,一并随被审计事项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及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修缮、改扩建、装饰(含所需设备采购)等工程结算均应进行结算审计。严禁工程管理部门将工程项目随意分解或故意将工程造价人为降低至审计界定额以下,一经证实,视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应参与招标过程。建设管理部门现场代表所签署的变更洽商,如果和工程承包范围内容有交叉重复或其它情况,审计部门不予采纳。
第十七条 按规定需要实施审计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和整理。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30日内,5,000万元(含5,000万)以上的工程60日内,初审后应报送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不得无故拖延项目报审时间,如遇特殊情况推迟须经有关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终结,出具项目审计报告,财务部门依据委托审计合同支付审计造价咨询公司审计费用。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