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
关于实行部门财务收支周期审计的暂行规定
中传审计字[2016]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正确、及时评价部门财经管理情况,加强事前防范,促进部门自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中国传媒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门,是指校内各学部、学院、处、馆、中心、所,以及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机构,以下统称被审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部门财务收支(包括财务预算、决算等),是指部门各自所辖职责范围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部门领导对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管理责任或直接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周期审计,是指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有经济活动的部门,尤其是管钱、管物和资金使用量相对较大的部门,应当进行一次财务收支审计,使审计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实施部门财务收支周期审计可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起来。
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审计周期
第五条凡使用或占用学校财政资金及相关资产的部门、单位都应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根据被审单位经济业务范围和性质的不同,其审计周期时限的确定,可按以下几种情况划分:
1.对管钱、管物及资金使用量相对较大的部门,实行一年一审或二年一审;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部门、单位,可根据学校或董事会的委派,实施不定期审计;
3.其它部门实行四年一审;
4.审计周期内临时受托的其它有关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部门财务收支周期审计的内容,依据《中国传媒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七条审计部门依法实施部门财务收支周期审计时,被审单位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章 作业程序
第八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年度总体工作安排部署,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主管校领导审阅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凡应纳入周期审计的部门,可按划定的审计周期时限,在不同年份中分批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执行。审计对象的确定,可采取直接选取或抽取的方式进行。审计部门在开展工作前,成立项目审计组,确定审计事项,拟定具体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一周前,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承诺书。
第十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中所列内容和要求逐项填报,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缺失资料或故意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被审单位应当签署审计承诺书,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采取书面调查、座谈、穿行测试、监督盘点、观察、函证、录音、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保证其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并应当有提供者的签章。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全过程进行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事项结审前需进行检查和复核。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根据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审计结论,在此基础上拟定审计报告初稿。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查证相关经济事项说明;
2.审计查证及核实确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审计评价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经校领导批复后,被审计单位应当重视落实审计结果,并提交整改落实方案,学校有关部门应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可作为部门下次进行周期审计时的依据,也可作为学校考核部门领导任期内经济责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在实施部门财务收支周期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审计结果,并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同时向学校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在提出审计评价时,应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中的有关评价准则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进行。
第七章 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被审计单位的档案立卷保管工作,确保周期审计内档案的连续性、有效性、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部门财务收支周期审计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中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和校内档案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