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中传审计字[2016]83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发〔2000〕16号)和《中国传媒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各种资金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改建、扩建、维修和装饰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学校范围内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北京市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等现行计价定额、补充定额、定额解释、预(结)算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颁发的有关文件;
(四)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关招投标文件等
(五)学校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
(一)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须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造价不足5万元,由财务处确定是否送审;审计处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审计事项管理工作的规定》确定审计方式;工程严禁擅自签署一次性固定总价合同。
(二)列入国家审计计划的校内各类工程项目,学校审计处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审计。
第六条 单项工程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应经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统一申报,统一送审。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计内容:
(一)项目竣工结算报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四)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等问题;
(五)竣工图纸是否与现场相符,核查竣工项目是否按原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有无未施工项目;
(六)核查变更签证单,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测量实际变更工程量是否准确,所签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内的计价有重复;
(七)核查材料规格、品牌是否与要求相符;
(八)对于有疑点的隐蔽工程现场检测,或者要求提供相应的影像资料、现场签证等。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
(二)审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组成审计小组,并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三)通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
(四)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根据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变更洽商管理:
(一)在所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中,由于施工单位在投标书中漏算、少算的项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不得补充签证;
(二)在预算定额中已有的子目单价一般不得另行签证,特殊情况,应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三)在预算定额子项中已包含的工作内容不得另行签证;
(四)以上签证只能签发工作量,不能签发具体金额。对有争议的原材料等项目应经审核协商后另行决定;
(五)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变更洽商,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工程项目的累计变更签证,应控制在合同总额的10%以内;超过部分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写出情况说明,报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尽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整理结算资料。凡与主体工程所属的配套工程须集中一次性送审;与主体工程相关的前期工程也须一次性集中送审。工程结算原则上须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送审必须一次性报齐以下资料后方可进行审计:
(一)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包括:
1.工程批复;
2.经费来源及拨付款数额;
3.施工合同或协议 (原件及电子版);
4.施工、竣工图纸(竣工图须监理及甲方签字);
5.工程变更资料(原件);
6.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
7.工程竣工结算书(原件及电子版);
8. 工程承诺书(原件);
9.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包括: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2.经费来源及拨付款数额;
3.招投标书(含设计、总包分包项目招投标、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招标图纸(原件及电子版);
4.经招投标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或协议(原件及电子版);
5.工程结算书(原件及电子版);
6. 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
7. 钢筋抽料表(即计算底稿);
8. 工程施工、竣工图纸(原件及电子版,竣工图须监理及甲方签字);
9.变更洽商及签证(原件);
10.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原件);
11.工程竣工资料(原件);
12.图纸会审纪录、会议纪要(原件);
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原件);
14.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原件);
15.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资料(原件);
16.工程承诺书(原件);
17.移交资料签收表。
第十二条 对所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实行承诺制,即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对所报送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行承诺负责制,在进入审计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补充资料。工程结算的全部资料及有关手续,单方面不能随意更改,需要更改的,须经审计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三方同意后方能调整修改。基建及修缮工程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四方签字验收单)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最迟在30天内送审;大型基建工程(5,000万元以上)项目结算最迟在60天内送审。当年竣工的工程需要在年终前核销的项目,应在当年11月30日之前将结算书报送审计处。
第十三条 审计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
(一)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工程结算审计做到随报随审;
(二)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三)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四)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五)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
第十四条审计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委托审计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由审计处办理。
第十五条审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审计工作,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章办事,配合、支持审计工作。对查出的违规违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且性质较严重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传媒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中传审计字〔2007〕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