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中传审计字[2016]8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正确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及时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改进管理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为促进财务规范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目标服务。
第二章预算执行审计
第六条预算执行审计是在预算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七条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规划的要求;是否与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规定;
(三)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四)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是否报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批准;是否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五)预算调整有无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六)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下达后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特定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第八条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内部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
(四)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基层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有无隐瞒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设置“帐外帐”行为;
(五)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收费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是否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六)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往来账户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在代管款项中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第九条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和用途开支;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改变经费用途、超预算和无预算开支行为;
(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支出预算目标实现的内部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办法,多列、少列或不列支出;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等行为;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正确;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长期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往来账户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帐隐瞒支出或在代管款项中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支出行为;
(六)无预算、超预算的经费开支及资金审批权限是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预算执行结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各级各类项目实际收入与收入预算的差异及产生的原因;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各级各类项目实际支出与支出预算的差异及产生的原因;
(三)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在总额和结构上是否平衡,有无赤字;
(四)分析、评价预算执行的效果和效益;
(五)各项预算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预算科目和项目的运用及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学校及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尚存哪些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第三章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报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相关数据是否衔接勾稽一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二)财务分析指标是否真实、客观、准确,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是否全面、完整、正确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管理是否安全,运行是否正常,资产变动是否合法合规,资产计价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预付款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大宗物资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和安全完整,有无被无偿占用等问题;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各项负债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学校为发展建设形成的债务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等事项。
第十五条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变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结余的现象;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等情况;收支结余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各类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收入与支出的审计,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九条审计处开展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时,应提前一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决算编制和管理方面的内部规章制度;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书;
(三)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等;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包括下属单位的上报数据、历史年度预决算数据、对应列支项目明细等;
(四)申请调整预算报告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五)审计年度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及有关电子数据资料等;
(六)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
(七)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学校固定资产报表和盘点表、报废固定资产清单、银行对账单及对外投资的资料等;
(八)与债权债务相关的会计记录、账龄分析表、银行贷款合同、贷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九)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相关事项的审计报告等;
(十)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签署审计承诺书,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有无帐外帐和“小金库”等重大违法违纪事项进行承诺,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实施审计时,应当认真审查有关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十二条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做好审计证据的分类、筛选和汇总工作,保证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处对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可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送审计处负责人复核。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核后,报有关校领导批示,并转相关部门落实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落实。对重大违规事项,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传媒大学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