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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2-26         浏览次数: 981

中国传媒大学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

中传审计字[2016]8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学校内审部门对审计事项进行实施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交处理书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学校有关部门在干部选拔、考察任用、职务任免、业绩考核、表彰奖励、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或在做出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决定时,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审计意见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的审计结果运用制度。

第五条审计结果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适度公开、注意保密的原则;

(四)奖惩激励、体现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结果的运用方式

第六条审计结果可通过公告、公示、工作简报、工作汇报、会议传达等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公开。

第七条审计结果整改落实,可作为纪委监察处、组织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年度业绩考核、表彰奖励中的重要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廉洁从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不认真落实审计结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纪委监察、组织和审计等部门有权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审计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存在重大经济问题,可向学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直接提交特殊情况事项报告,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进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

第三章审计结果运用的职责

第十一条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结果运用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财务处负责对审计发现的,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和管理出现漏洞,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要进行纠正和整改;

(二)被审计部门负责对审计发现的具体违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在日常工作中进行落实和整改;

(三)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中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四)组织部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中涉及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应进行组织处理;

(五)审计处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后续审计,并按规定和程序对严重违规违纪或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移交处理的建议。

第四章审计结果的整改

第十二条涉及下列财务违规行为的,被审计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应认真限时进行整改:

(一)违反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支出标准的;

(二)擅自调整预算,挤占、挪用和私自转出项目经费的;

(三)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擅立收费项目违规收费的;

(四)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设帐外“小金库”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重大损失浪费的。

第十三条审计结果整改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属于擅自调整预算和挪用资金的,要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调整;

(二)属于虚列支出和转出套取资金的,要如数追回;

(三)属于公款私存私放形成账外资金的,要全部收交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四)属于违反政策规定擅立收费项目的,要全额清退。

第十四条被审计部门是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离任领导干部应负有配合整改的责任。

第十五条被审计部门要认真分析审计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有关审计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堵塞漏洞,防控风险,避免各类违规违法问题的再发生。

第十六条被审计部门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向学校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后续审计。

第五章审计结果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审计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或审计实施结束后,如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问题,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应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动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内部审计披露的有关违规违纪问题或重大经济案件线索,及时展开调查,为后续责任追究提供有效证据。

第十九条对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被审计部门拒绝、拖延,或未按要求期限整改到位,审计部门应查明原因,如无特殊情况,向主管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审计发现重大违规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监察部门办理。

第六章审计结果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年度预算分配中,应把审计结果作为增加或减少部门年度预算经费的重要依据,使审计结果与部门的经费增减直接挂钩,以此促进部门对财务预算执行的刚性管理。

第二十二条组织部应将审计结果和年度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结合起来:

(一)对能认真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干部,可作为年度考核评优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二)对财务管理工作不到位,审计整改不及时,且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其年度考核不能参加“优秀”(或相应等级)的评定;

(三)对财务管理严重失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调离相应的领导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组织的其他各类项目评优评价活动中,项目经过审计的,要将其相关的审计结果作为评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项目,不能参与评优,对财务预算管理不规范的项目,要相应地扣减评价得分或直接降低评价等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审计结果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传审计字[2011]58号)文件中,有关中国传媒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结果整改落实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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