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今天是:
 
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18-12-26         浏览次数: 290

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中传审计字[2016]83

第一条为加强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指由学校筹资设立,经国家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非公募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对基金会财务预算、决算、收入、支出和管理运营等经济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基金会财务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基金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风险,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及有效运营。

第五条基金会财务审计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审计处或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聘请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六条基金会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情况;

(二)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

(三)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四)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结余存管、投资运营等情况;

(五)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保值增值情况。

第七条审计处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基金会送达审计通知书,成立审计组,并做好审前调查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应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并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事项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基金会意见,基金会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同无异议。审计处对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可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基金会反馈意见一并送交审计处负责人审核。

第十一条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核后,报有关校领导批示。

第十二条基金会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落实。审计处应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中如发现重大经济问题,或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按着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 中国传媒大学审计处 / 京 ICP 备 10039564 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2430031 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1号 邮编:10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