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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科研经费管理专项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2-26         浏览次数: 528

中国传媒大学科研经费管理专项审计实施办法

中传审计字[2016]83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管理专项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及项目任务书,对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的内部控制、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以及其它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1.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须经审计处对科研经费财务决算报告审签后方能上报的科研项目。具体包括国家“211”工程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等项目。

2. 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年度内审工作计划,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3. 科研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 科研项目预算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要求,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一致,报表内容是否完整等。

2. 科研经费的开支是否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财务制度。

3.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内控制度建设。是否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学校现行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规定和办法。

2. 项目管理。是否完善和规范项目申报程序;是否对纵向项目合作方进行审核把关;是否对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管。

3. 预算管理。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真实,有无编报虚假预算的行为;预算调整是否按规范程序进行。

4. 支出管理。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研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做到专款专用,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的行为;外拨经费是否经过严格审核,按合作(外协)项目合同约定执行;科研劳务费发放是否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有无虚报冒领行为;是否存在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的行为;是否存在利用科研经费私自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5. 资产管理。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有关规定,是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6. 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现象;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行为。

7.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 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科研经费决算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将科研经费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2.审计处对报审的科研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对于科研经费开支不符合财务规定,报表编制不符合编报要求的科研经费决算,要求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充、修正。

3.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第八条 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专项审计程序:

1. 审计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项目范围,并成立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计组)

2. 审计组在开展审计前进行审前调查,了解科研项目情况,拟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3. 审计组向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4. 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报送各项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承诺。

5. 审计组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科研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及被审计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6. 实施审计后,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学院(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7. 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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